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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添加时间: 2011-04-08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所有国家级、省部级“质量工程”项目和学校立项的校级教学项目,包括精品课程、网络课程、双语示范课程、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材建设以及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等资金。

 

财务处

2011年4月8日印发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由教务处、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实行校内二级管理制度:资金的预算、支出、决算和报销必须先经项目负责人(非个人项目需经项目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和报销。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1、省部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建设目标、要求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建设规划,提出经费预算明细,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主管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审议后上报。

  2、校级所属“质量工程”项目,由教务处提出各类别项目的经费安排建议方案,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分类别下达年度预算。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经费按照项目专项资金的5%提取,提取的管理费由教务处管理,用于教务处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论证、评估、验收、交流活动和其他相关工作支出等费用。

  第六条 各“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经费,直接体现在各类项目的具体经费中,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应比例直接使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其中建设性经费一般不低于总经费的70%,消费性经费一般不高于总经费的30%。具体开支内容如下:

  1、业务费:

  A类:办公耗材费、打印复印费等

  B类:项目评审、申报、参考资料购买费、材料印制、教学(学术会议、调研、访学、聘请专家学者、实习实践、竞赛活动等)差旅费、教材出版(资助)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论文版面费、进修培训费、论文评审答辩费、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邮寄费等经费。

  业务费(A类)的支出控制在总额的5%以内。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资金支出用于业务费(A类)的支出控制在总额的2%以内。

  2、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图书资料、一般设备及实验耗材等。图书、教材要附小票和发票,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设备购置费、实验耗材费应不低于总额的70%。图书资料购置费控制在总额的15%以内。一般不用于购置计算机、打印机、相机等固定资产,确为项目建设需要的,一个项目仅限购置一套。

  3、维修费:仪器设备维修(含人工费)、实验室零星维修。

  4、人才培养费:教师进修培训。

  第八条“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1、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是指开发专业设置预测系统、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建设特色专业等。

  2、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是指建设精品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

  3、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在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等。

  4、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教学名师等。

  5、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是指在研究制定评估质量标准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开展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中,用于设备与软件购置、数据采集、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

  6、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指在开展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中,受援高校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进修学习等。

  第十条 校级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四方面工作:

  1、特色专业建设:是指特色专业基础建设、学术交流、硬件建设、师资培养、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等。

  2、精品课程:是指在建设精品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网络课程维护等。

  3、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教学名师等。

  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等。

  第十一条 凡购置设备、物资,需按照学校设备物资购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需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委托物资设备处或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均不得从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领取劳务费、加班费。参与质量工程的申报、审核等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从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领取劳务费、加班费。

  第十四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纳入项目所在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将“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学院和项目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没有提及的内容,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相关内容执行。

 

                                                                                                          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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