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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中重点环节的解释说明

来源: 添加时间: 2017-10-27

信息公开补充说明:
     1.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2.信息公开的范围
    全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信息公开的方式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4.信息公开的程序
    (1)主动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2)依申请公开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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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简介: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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