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财务与资产信息

大连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添加时间: 2016-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行为,增强采购的经济性、效益性和公开性,促进我校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124 号令《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及《大连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学校安排的预算资金、纵向科研项目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间捐赠资金等)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和贷款招标采购货物和工程及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项目立项

       第五条 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首先进行市场调研工作,并形成书面采购项目立项报告。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须按以下要求完成采购项目立项审批。

采购单价或者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设备、服务或工程的,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须将采购项目立项报告报校长及党委常委会审批。

       采购单价或者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设备、服务或工程的,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须将采购项目立项报告报主管校长审批。

       采购单价或者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且5万元以下设备、服务或工程的,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需填报《大连工业大学校内采购审批表》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审批完成后,如购买单价或者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大型设备的,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须组成购买大型设备及服务论证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仪器分析中心、采购单位教授委员会,并填写《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第七条审批完成后,如需采购进口设备的,各单位(部门)须提自行组织完成进口设备论证。论证由各单位自行组成论证专家组,论证专家应当熟悉该产品,并且与我校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论证专家人数为五人,五位专家不能为同一单位,其中一位专家必须为律师。论证结束后,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如下材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信息表》、专家劳务费支付财务凭证、专家领取劳务费签字表。

       第八条 审批完成后,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须完成工程预算书,并将预算书送至审计处预审。

       第三章  采购项目分类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采购内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申报集中采购。属于以上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在立项审批通过后,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方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大连工业大学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各单位(部门)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向辽宁省采购管理部门申报政府采购。

       采购内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须按照本办法施行校内询价采购。

采购内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单价或者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设备、工程及服务项目,该采购项目可由项目所属部门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项目实施环节

       第十条 采购项目经批复后,纪委监察处协助国资处随机选出代理机构执行该采购项目,并填写《大连工业大学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产生确认表》。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采购形式将严格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完成。

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谈判)公告并组织招标(谈判)活动,项目开标(谈判)时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及纪委监察处须安排人员参加评标(谈判)。根据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属于校内询价采购范畴的采购项目,在《大连工业大学校内采购方式审批表》通过审批后,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须建立询价采购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询价小组由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的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原则上由学校其他不同单位(部门)产生。纪委监察处负责询价采购的全程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询价小组对市场潜在供应商进行询价,对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书,被邀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询价邀请书发出三个工作日后,被邀请的供应商须向询价小组提交询价响应文件。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要求,从应邀供应商中选出满足服务质量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做为成交供应商。并填写《大连工业大学询价采购报告》。

       第五章 采购项目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原则上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模版签订,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的项目负责人须对合同项目参数部分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十五条 校内询价项目合同由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拟定,并须严格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采购项目方可实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由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负责。

       第六章 采购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纳入年初预算项目并且通过网上支付的集中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操作该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其余集中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成验收小组实施履约验收。验收小组由三人以上(含三人)组成。

       第十九条 校内询价项目,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组成验收小组事实履约验收。小组成员为: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校内相关领域专家2人,原则上专家从不同部门产生。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履约验收的全程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验收小组逐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货物类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说明书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如是进口设备学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检验设备运行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服务类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采取“事中或事后”验收方法,核实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工程类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组织单位须填写《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属于校内询价项目的,验收小组须填写《大连工业大学采购验收报告》。

       第七章 采购项目支付

       第二十四条 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开据全款发票,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在接到发票后,须立即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须在发票后签字后,持发票与资产登记票以及《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或《大连工业大学采购验收报告》一同送至财务处完成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决算书须经过审计处审计通过后,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方可按以上程序完成支付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采购设备或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购买单价或者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可直接购买。供应商开据全款发票后,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须立即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在发票后签字后,将发票与资产登记票以及验收报告一同送至财务处完成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直接选择施工单位,并需要对工程项目整个施工环节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项目所属单位(部门)持全款发票至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要归档的采购资料有:

     (1)采购审批;

     (2)招标书;

     (3)投标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

     (4)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

     (5)投标单位对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6)采购结果;

     (7)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往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文档(包括电子邮件)。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评标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评标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采购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各部门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规和工作纪律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要自觉遵守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五条  此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此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浏览量:1078